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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6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
    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6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
    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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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
    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7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移監之
    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7
七  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移監之
    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
民國 8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7
七  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移監之
    受刑人,仍應參酌第三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