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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5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
    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
    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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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
    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
    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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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
    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
    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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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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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民國 8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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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酌第三點第一項各款之
    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