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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2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
    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如附件一
    )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
      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
    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
    受刑人。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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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
    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如附件一
    )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
      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
    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
    受刑人。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2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
    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申請移
    監。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者。
(八)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九)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
      形者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
      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
    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執行監獄申請移
    監。
 (一)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 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
      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五)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 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 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
    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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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
    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執行監獄申請移
    監。
 (一)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 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
      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五)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 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 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
    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民國 8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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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刑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 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
      。
 (二)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受刑人之家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
    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

    附式一:申請書
      本人係臺灣  監獄  分監編號  受刑人  因□祖父母父母或配偶
    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父母有年滿六十五
    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請准移往臺灣  監獄    分監執行,俾便就
    近接見探視。
    繳交之證明文件: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證明文件。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受重傷證明文件。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身體殘障證明文件。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證明文件。
    □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證明文件。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