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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8 16: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10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
    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10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
    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11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
      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
      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11
十一  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
      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民國 8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11
十一  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
      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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