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7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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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3
三 監院所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 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應 造冊報部。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3
三 監院所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 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應 造冊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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