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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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3
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13
十三 各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如 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填報「戒護事故簡報表」及「戒護事 故處理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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