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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5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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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第 4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 之脅迫時」之情形,指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施以暴力 (不以腕力為限 ) 或施強暴之脅迫之行為發生時而言。
民國 57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第 4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 之脅迫時」之情形,指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施以暴力 (不以腕力為限 ) 或施強暴之脅迫之行為發生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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