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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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第 3 條
監所官員使用攜帶之刀槍,應以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限。
民國 57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監所官員使用攜帶之刀槍,應以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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