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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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第 2 條
監所官員指監所管理以上至監所長官之各級管教人員。
民國 57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第 2 條
監所官員指監所管理以上至監所長官之各級管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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