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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 4
四、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台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台灣台東
    監獄 (以下簡稱台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
    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台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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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台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台灣台東
    監獄 (以下簡稱台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
    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台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4
四  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台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台灣台東
    監獄 (以下簡稱台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
    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台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