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6
陸  活動經費:
一  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
    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
    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  機關得視經費狀況及活動績效增減補助社團活動經費,每一社團每月
    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八百元為限。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逕向人事室申請。人事室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彙整會同會計室審核,
    申請補助時應檢據社員名冊及社團活動期間交通工具、餐飲、場地費
    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之單據辦理核銷。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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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活動經費:
一  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
    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
    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  機關得視經費狀況及活動績效增減補助社團活動經費,每一社團每月
    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八百元為限。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逕向人事室申請。人事室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彙整會同會計室審核,
    申請補助時應檢據社員名冊及社團活動期間交通工具、餐飲、場地費
    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之單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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