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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7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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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18
十八 戒治所附設於他機關者,受戒治人之處遇成績應提報該機關之審核 收容人累進處遇成績委員會審議。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18
十八 戒治所附設於他機關者,受戒治人之處遇成績應提報該機關之審核 收容人累進處遇成績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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