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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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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14
十四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者,其該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14
十四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者,其該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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