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7 13:0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13
十三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 從調適期重新戒治;其各階段處遇成績之評估方式與受戒治處分二 次以上者同。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13
十三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 從調適期重新戒治;其各階段處遇成績之評估方式與受戒治處分二 次以上者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