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7 06: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 ;完成此三階段後至出所期間,應安排適當課程。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2
二 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