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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之:
一、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二、受訂約廠商或機關為其投保之相關保險給付。
三、職業訓練勞保給付。
前項若有二款以上者,合併減除之。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之:
一、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二、受訂約廠商或機關為其投保之相關保險給付。
三、職業訓練勞保給付。
前項若有二款以上者,合併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