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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
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
理。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6 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
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