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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9 條
核准外出之受刑人,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外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
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第 10 條
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與監內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外出回監時,應嚴為
檢身,必要時並得驗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