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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8 條
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
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
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第 9 條
受刑人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
之。
受刑人外出地點離監較遠,當日無法回監者,應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處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