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 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或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指定處所報到者,監獄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或地 方檢察署辦理,並報法務部。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或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指定處所報到者,監獄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庭) 或地 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並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