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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83 條
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
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83 條
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
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