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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80 條
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80 條
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