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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9 條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
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9 條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
懲罰:
一  告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  告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