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7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7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  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  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  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  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