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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6 條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至校內診治者,應予許可。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6 條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至校內診治者,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