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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5 條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
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
理,並即報請法務部核示。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
不計入執行期間。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5 條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
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
理,並即報請法務部核示。
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
不計入執行期間。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