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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3 條
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
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學校並得檢閱之,如認有前項但書情形,學生發
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後再行發出;學生受信者,得述明理由
並經其同意刪除再交學生收受;學生不同意刪除者,得禁止其發、受該書
信。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3 條
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
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學校並得檢閱之,如認有前項但書情形,學生發
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後再行發出;學生受信者,得述明理由
並經其同意刪除再交學生收受;學生不同意刪除者,得禁止其發、受該書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