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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9 條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
進生活適應能力。
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 (等) 以上之學生推
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9 條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
進生活適應能力。
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 (等) 以上之學生推
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