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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0 條
矯正學校對於入校前曾因特殊情形遲延入學或休學之學生,應鑑定其應編
入之適當年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
方式實施補救教學。
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於矯正學校索取學生學歷證明或成績證
明文件時,應即配合提供。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0 條
矯正學校對於入校前曾因特殊情形遲延入學或休學之學生,應鑑定其應編
入之適當年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
方式實施補救教學。
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於矯正學校索取學生學歷證明或成績證
明文件時,應即配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