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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9 條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
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
或降低。
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9 條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
一  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
二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
或降低。
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