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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7 條
矯正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其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
定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7 條
矯正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其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