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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6 條
矯正學校應儘量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活動,以增進學生學習機會
,提昇輔導功能。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6 條
矯正學校應儘量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活動,以增進學生學習機會
,提昇輔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