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3 條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
學。
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3 條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
學。
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