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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2 條
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為一年兩學期;特別教學部為一年四期,每期以三
個月為原則。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2 條
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為一年兩學期;特別教學部為一年四期,每期以三
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