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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1 條
矯正學校之教學,應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
強化輔導工作,以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
一般教學部應提供完成國民教育機會及因材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環境,提
昇學生學習及溝通能力。
特別教學部應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會環境為教學重心,並配合職業技
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1 條
矯正學校之教學,應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
強化輔導工作,以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
一般教學部應提供完成國民教育機會及因材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環境,提
昇學生學習及溝通能力。
特別教學部應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會環境為教學重心,並配合職業技
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