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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0 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
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
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0 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
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
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