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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9 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
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9 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
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