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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7 條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
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
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
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7 條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
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
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
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