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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4 條
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
續離校。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4 條
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
續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