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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 條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
核矯正學校。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定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 條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
核矯正學校。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