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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6 條
矯正學校設輔導會議,由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醫護室主任、
全體輔導教師、導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輔導
上重要事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36 條
矯正學校設輔導會議,由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醫護室主任、
全體輔導教師、導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輔導
上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