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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5 條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
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
上重要事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35 條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
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
上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