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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3-1 條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
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
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校。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33- 1 條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
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
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