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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 條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
,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
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3 條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
,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
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