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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9 條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
辦理。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
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9 條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
辦理。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
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