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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7 條
矯正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7 條
矯正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