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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6 條
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
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6 條
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
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