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6 條
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 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6 條
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 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