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3 條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
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3 條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
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  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  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