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1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
中聘兼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1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
中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