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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21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 中聘兼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21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 中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