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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7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7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  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
二  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
三  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
四  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五  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戒護事項。